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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《安慶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(修訂)》正式公布,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《安慶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》作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重要的程序性依據,2018年1月8日施行以來發揮了重要的作用。為順應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機制的要求,維護法制統一,安慶市對2018年制定的《安慶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》進行了全面修訂。
《規定》共七章四十六條,其中新增5條,修訂33條,未修改8條,機構改革名稱變更22條,章節名稱調整兩處。除“總則”和“附則”兩章外,其余五章分別對立項、起草、審查、決定、公布和備案、解釋、清理、修改、廢止、評估進行了規定,在內容上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:一是完善基本原則,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?!兑幎ā穼χ贫ㄒ幷聭攬猿贮h的領導,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,規章涉及重大事項應當向市委報告進行了規定。二是保障公眾參與,深入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?!兑幎ā访鞔_了起草單位或者審查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參與立法,增加了論證咨詢和立法聽證的要求,增加了健全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的規定。三是細化工作流程,推進立法過程規范化建設。明確政府規章的制定涉及立項、起草、審查、決定、公布、備案、解釋、清理、修改、廢止、評估等環節,規定了規章清理制度,強調了市司法行政部門在起草階段的監督和指導責任,規定了立法調研和立法評估等程序。 《規定》通過立法對政府規章制定工作加以規范,實現立法工作流程、環節全覆蓋,此次修訂工作對于更好發揮立法的引領作用,促進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。 |